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祖奡。
被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沈阳华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
原告***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