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执226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执行人: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8。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xxx××××xxx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一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