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铝模有限公司、***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铝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作出的裁定,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有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