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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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612号
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旺盛,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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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美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