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29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第三人:克山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9街2委3组)
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克山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2023年12月13日,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