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珑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29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建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第三人:克山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春风大街二段路西(9街2委3组) 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克山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2023年12月13日,原告***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