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2民初386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大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周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4月3日以遗漏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