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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安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谷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讯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讯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提交邮件截图及证人证言。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该节情况是否属实?应进一步审理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田宇
审判员***
审判员*昕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