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裕建设有限公司

1222某某与某某、裕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8B1D52。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城沟镇海棠北路188号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A区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7092379T。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裕和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