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8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在**与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达成调解意见,根据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2050170080000000775-1账户存款3086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