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8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8203.4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8203.4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幺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