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碧辉,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涛,天津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武定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光,经理。
杨碧辉与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5596.2元的财产。杨碧辉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碧辉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559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