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碧辉,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涛,天津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碧辉与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15383.6元的财产。杨碧辉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碧辉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15383.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