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9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在***与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达成调解意见,根据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205××××0775账户存款3041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