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9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村。
负责人:赵振山,校长。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花宜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奇,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武定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郝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李庄子乡夏各庄村南、紧临邦喜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
追加第三人:刘建斌,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八里庄小学)、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追加了刘建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追加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渔劳务)、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城市建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八里庄小学的负责人赵振山、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第三人刘建斌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八里庄小学的负责人赵振山、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奇、第三人刘建斌、追加被告建渔劳务和渔阳城市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350.4元并由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担连带给付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由与理由: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与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的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发包的包括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在内的学校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且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工程发包是一栋教学楼装修,但实际是两栋楼房装修,实际施工面积为5247.2平方米,实际结算价款只结算一半差2623.6平方米工程款为102350.4元,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
八里庄小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八里庄小学无责任,当时刷楼的时候没有协议也没有合同。关于工程量的问题,八里庄小学不清楚。
教育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教育局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是适格被告,应该驳回教育局起诉。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将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工程发包给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针对八里庄小学仅发包了南楼,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自认教育局仅发包一栋教学楼。本案涉诉工程不是教育局进行发包且教育局对于原告是否对于八里庄小学其他教学楼进行装修的事宜均不知情,教育局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诉请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渔阳城市建设、建渔劳务辩称,首先教育局发包给渔阳城市建设的工程为八里庄小学南楼,开始时已经与教育局确定工程量和部位,在开工前与原告施工队确认腻子和涂料大概2622平方米,渔阳城市建设、建渔劳务认为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刘建斌述称,八里庄小学维修流程为学校向教育局进行申请,根据教育局的批示进行施工。涉案工程施工时,刘建斌任校长。原告进场时八里庄小学无施工量单,施工人员王爱英向刘建斌询问施工范围,刘建斌陈述为教育局批示的施工内容。王爱英确实将前后两栋楼内部进行粉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八里庄小学有南、北两栋教学楼。2019年8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与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葺工程,拟对下营镇中营小学、下营镇下营小学等蓟州区内95所学校校舍进行维修改造。......其中涉及八里庄小学内墙粉刷等工程为2623.6平方米。
渔阳城市建设与***签订了《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基于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发包人)与渔阳城市建设签订了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葺工程项目定了的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包括八里庄小学在内的工程所涉及的主材费、辅材及周转性材料和设备(含机械设备租赁费),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建渔劳务与***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为包括八里庄小学在内的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工程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并约定未经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增量部分,工程价款一律不予以调整。
2022年3月16日,***为渔阳城市建设、建渔劳务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记载:由我本人***承包施工的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工程项目,本人与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本人与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本人承诺:由我本人***承包施工的2019年蓟州区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工程项目--洇溜镇八里庄中心小学修缮工程,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施工发生的费用,我本人承诺放弃向该项目发包方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总承包方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劳务公司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权益,就此事不再向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同时承诺实际施工人及劳务工人不再去相关部门向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该权益。
2021年5月28日,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出具了:2019年洇溜镇八里庄中心小学内墙铲墙皮、刮腻子、刷底漆、刷涂料,墙裙刷漆工程经校方核实共计施工5247.2平方米。加盖了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八里庄完全小学的印章,刘建斌签名。
2019年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刘建斌任八里庄小学校长。
***陈述王爱英为其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八里庄小学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2.教育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八里庄小学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根据时任校长刘建斌的指示对“南北楼”进行粉刷,但除了刘建斌为其出具的确认工作量证明之外无其他证据,且刘建斌庭审中否认指示***对超出教育局发包外的工程进行施工;庭审中***表示当时只有施工量,无施工文件并没有与建渔劳务核实刷那栋楼,结合其为渔阳城市建设和建渔出具的承诺书中“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施工发生的费用,我本人承诺放弃向该项目发包方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总承包方天津渔阳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劳务公司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权益”;综合以上两点***既然在承诺书中放弃对渔阳城市建设、建渔劳务、教育局主张权利,又无证据证明刘建斌让其施工,故对原告主张八里庄小学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上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4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
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