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2852号
原告: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孙善文,男,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先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局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磊,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丽,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育建施工队)与被告山东宇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天桥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建施工队经营者孙善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被告宇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磊、邓秀丽,被告水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刘敏,被告天桥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磊、邓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育建施工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宇泰公司、水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438719.49元及利息;2.判令天桥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3日,育建施工队按照宇泰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工程名称: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工程内容:雨污分流管沟开挖、管线铺设、管沟回填、检查井砌筑、回填恢复等内容。育建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直至撤场,宇泰公司仅支付了355460元,尚欠工程款1438719.49元未付。天桥水务局系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水发公司中标后违法分包给宇泰公司,宇泰公司违法转包给育建施工队。育建施工队入场施工后与宇泰公司、水发公司多次发生索要工程款的冲突,后水发公司的项目经理给育建施工队核算了工程量,但仍不给结算工程款。育建施工队为施工垫付了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资等。为维护合法权益,育建施工队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求。
宇泰公司辩称:一、育建施工队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全部工程,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际由四个工程队共同施工。2020年10月,我公司与育建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由育建施工队对济南市天桥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包括雨污分流管沟开挖、管线铺设、管沟回填、检查井砌筑、回填恢复等。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育建施工队于2020年11月22日仍未完工,延误工期,且施工质量不合格,致多处返工返修。二、育建施工队与我公司并未办理结算,育建施工队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不属实也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应以我公司与水发公司的结算报告书为基础,统计出育建施工队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再参照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得出应付育建施工队工程款。育建施工队应在我公司支付每一笔款项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保证合同等其他相应资料齐全,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水发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育建施工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育建施工队无权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二、我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宇泰公司,属于合法分包,我公司已向宇泰公司支付了已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三、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不属于发包方,育建施工队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育建施工队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桥水务局辩称,我局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发包给水发公司,我局与水发公司尚未最终结算。育建施工队与宇泰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局不清楚,我局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协议、工程施工量测绘图及计算公式、竣工验收证书。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天桥水务局(发包人)与水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桥水务局将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工程发包给水发公司,合同价款11524127.47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6月26日,水发公司与宇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工程承包给宇泰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交校路、博文西路、家禽研究所宿舍、交校路6号、8号、10号、14号院等施工区域的路面破除、管槽开挖、管道安装、检查井砌筑、管槽回填压实、路面恢复、管涵清淤等。合同价款1771222.75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27日,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11月30日。
2020年7月25日,宇泰公司(甲方)与育建施工队(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工程内容:雨污分流管沟开挖、管线铺设、管沟回填、检查井砌筑、回填恢复等。合同价款暂定24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一次性验收达合格等级,符合国家现行各项标准和规范。分包工程的计量计价:1.本工程甲方(宇泰公司)与建设单位按实际完成量据实结算(乙方育建施工队提供发票)。2.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及管理费提取确定原则:按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及审计部门最终给甲方审计结算工程量60%作为本项目的最终经济目标,包括建安工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检测费、审计费、验收费、项目部建设管理费等。3.经济目标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包括完成该分包项目的所有施工工序、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并承担保修费用;全费用总价包干的分包合同工程计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甲方签认合格产品的数量为准,不合格部分不计量,所有试验必须全部通过,并通过业主总体验收,否则酌情扣除工程款;本分包工程全费用总价为相对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和内容: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变动……乙方已充分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合同价款不因风险范围的变动而调整,此全费用单价的确定执行甲方下发的分包指定价的相关规定,计价范围外的调整应依据业主同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范围,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4.乙方施工中使用的所有水泥管材的材料款,已有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给山东凯强制管有限公司,竣工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管材量进行计算扣除。5.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工程定额计价范围内的工程报价按总价一次性包死,若发包方调价,甲方和乙方同步调整。工程款支付:施工结束,甲方付总工程款50%,业主验收合格甲方付够80%,余下20%质保,质保期结束甲方付够100%。
育建施工队对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工程中的交校路6号院、8号院、14号院及交校路南侧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除6号院路面硬化外,其余施工完毕。五标段工程中的其余工程由其他施工队施工完成。
2020年12月29日,天桥水务局、水发公司与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名称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施工单位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日,合同造价11524127.47元,工程符合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合格。
庭审中,双方确认宇泰公司已支付育建施工队工程款355460元。天桥水务局与水发公司、水发公司与宇泰公司、宇泰公司与育建施工队之间均尚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天桥水务局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济南市天桥片区(天桥东街周边、明园小区周边、堤口路周边)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发包给水发公司,水发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宇泰公司,宇泰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建施工队及其他施工队实际施工。因此,水发公司与宇泰公司、宇泰公司与育建施工队之间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育建施工队诉讼主张按照发包人天桥水务局与总承包人水发公司之间的中标价格计算工程款,由此诉求宇泰公司、水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438719.49元,天桥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阴县育建工程施工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