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庭,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照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国,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广北、陈欣,山东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世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山路379号胜宏荣域沿街商铺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亚男,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巴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欣,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3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鲁民,经理。
上诉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国、东营世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文国以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文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文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3428元,由马文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刘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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