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庭,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照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国,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广北、陈欣,山东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世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山路379号胜宏荣域沿街商铺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亚男,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巴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欣,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3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鲁民,经理。
上诉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国、东营世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文国以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文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文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3428元,由马文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