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城街2429号B座。
负责人:张彬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民,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董事长。
上诉人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5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乐县人民政府宝城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