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4民初220号之二
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高县***礼堂村香山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8519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58540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庞**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