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4民初220号之二 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高县***礼堂村香山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8519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58540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海南丰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庞**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