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五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亚臣路与金山大街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