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钱志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465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4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宁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