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6479号
原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中机公司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中机公司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立亭
法官助理施振伟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