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6179号 原告: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路市民生集团办公大楼北侧4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90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说雨,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1411261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榆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