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2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EC1Y12。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49。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