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