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9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昌路5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6号楼(天玑国际大厦)第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M17H3M。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FFJ60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