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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377号 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FFJ6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昌路5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6号楼(天玑国际大厦)第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M17H3M。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同欠款1784982.71元;2.判令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金(以1784982.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为65151.8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园XX组团七、八、九、十期【8-X#、8-X#、8-X#、8-X#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租铝合金模板等建筑设备给被告用于位于通辽市××组××期××#××#××#××#楼的施工建设,合同暂定租期分别为:112天、128天、120天、120天,超期合同自动延长,所有合同条款不做任何调整,合同暂定价款2780748.6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租金给付为进度付款,最后结算尾款的时间为铝模拆除、撤场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核对无异议,结算完成3个月内付清结算尾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案涉铝模板的建筑材料陆续进场并于2020年10月7日开始计算租期,2021年9月12日最后一车铝模板等材料撤场并经双方清点完毕。经核算,实际产生租金以及租赁物资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总计为4287656.21元,截至目前,被告已经支付2502673.50元,尚欠1784982.71元合同未支付。合同第四条4.3项约定了结算尾款的时间为:结算完成3个月内付清结算尾款,因此被告应从2021年12月13日开始给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拖欠原告款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资料、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发票、收款回单。被告提供: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列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租赁物资进场单、铝模板进场明细表、背楞铁配进场明细表、样板间背楞及铝件进场明细表、补料进场明细表、起租确认单、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物资退场单、退场清点手稿、铁件退场单、非标层确认单、进度工程量确认单、租方设计变更确认单,上列证据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7月15日,原告(合同中称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合同中称甲方、发包方)签订一份《****园**组团X、X、X、X期【8-X#、8-X#、8-X#、8-X#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YSB-NMTL2020-(**组团)-Z0103],约定乙方承接甲方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达成协议,工程名称:****园**组团X、X、X、X期(8-X#、8-X#、8-X#、8-X#),工程地点****园叫来河大街,***以西。合同工期计算方法:1.租赁起始日期:具体以租赁模板**的最后一车到达甲方项目现场并经甲方清点确认后开始计算租赁工期。2.租赁截止日期:具体时间以通知模板、配件退场日期为停止计算租赁费日期(不含顶撑)。3.春节期间免租一个月,不计算工期;冬季停工期间免租,不计算工期,具体以甲方开具的冬季停复工报告日期为准;4.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政府要求、节假日放假、建设单位要求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以书面或邮件通知乙方机械报停,具体报停时间以实际停工为准,报停期间不计算租期,乙方不收取租赁费;5.暂定工期为暂定实际施工工期,停工期间未包含在暂定工期内;6.如本工程工期超出履行合同期限,则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所有合同条款不做任何调整。工期、全费用综合单价(如下表)。 序号 楼号 楼层 模板成色 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元/平方米) 暂定进场时间 暂定工期 备注 8-90# 3F-17F 新旧结合 2020.8.20 120天 甲乙双方图纸确认,乙方需按甲方要求铝模板进场前7天内需完成工厂内试拼装并甲方验收合格;乙方要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来进行施工。每栋楼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实际工期按发包人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进度要求执行,离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最终以总包合同工期为准。 8-87# 3F-18F 新旧结合 2020.8.20 128天 8-89# 3F-17F 新旧结合 2020.8.20 120天 8-85# 3F-16F 新旧结合 2020.8.20 112天 合同价款:暂定总价含税金额(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税费)为2780748.60元。此单价包含:模板的深化设计及加工制作(含主体及二次结构)、部份辅件损耗费、表面静电粉末喷涂处理、厂内试拼装、编号、打包、发货运费、退场运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出厂装车、回厂卸车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13%的增值税发票)、指导清点、打包等费用。模板的所有变更、修改、增加需要由甲方承包人提交,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确认,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经区域/城市公司技术负责审核签字**的原件交予乙方,乙方收到函件后方可下单生产,并在三天内须到货。租金结算按:铝模板与砼接触面积计算租金。工程款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图纸深化设计经甲方审核并签字确认完成后,由甲方确定该批次排产栋号及铝模进场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发出通知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排产栋号模板租赁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详见《工程款支付比例表》(见下表)。 序号 节点 支付比例(总价) 备注 预付款 30% 铝模施工3个标准层 20% 3个标准层主体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50% 铝模施工10个标准层 10% 10个标准层主体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60% 主体封顶 30% 主体封顶,经质检部门验收完成,累计支付至90% 结算尾款 10% 铝模拆除、撤场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核对无异议,结算完成三个月内付清结算尾款。 最终结算约定: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提交《租赁费总结算单》,递送结算单后5日内报送工程结算书(含有效的签证资料)及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对帐单一式3份,甲方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会审,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甲方造价部门审核,甲方造价部门审核完毕,报甲方程序审批后有效,审核定案后返回乙方1份;乙方分包结算如在主体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之后仍不报甲方审核,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与甲方结算及收取工程款的权利,甲方不再负责与乙方结算并付款,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亦可单方面办理结算,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商务合约部审核的结算值。乙方上报的结算额,如超出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10%,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造价的1%的审核费,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办理最终结算时,乙方应按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如乙方延期报送或无理拖延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结算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票据提供:乙方为一般纳税人,每期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时,应向甲方财务部提供足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具的发票及时送达甲方财务,具体时间为自开具发票日起15日内送达,如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导致发票超过国家税务局规定认证期限无法认证,产生的无法抵扣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预付款时,预付款项的发票要求乙方在申请下笔款项之前提供,之前的未提供给甲方的发票补齐后才可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无异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运至现场后到产品运离现场前,甲方有保管产品的义务,防止不当施工。在甲方将租赁物使用归还给乙方前甲方有保护产品的义务,如果存在产品的遗失或较严重变形需要重新整形或重新生产的情况,则由甲方向乙方赔偿遗失或损坏产品部分的损失,其赔偿按照500元/平方米价格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补充遗失产品,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若本项目铝模板工程的装拆等劳务工作由乙方完成,则相应产品的损坏、报废、遗失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被告的公章。 合同中的附件1工程量清单计价(含税)表如下: 序号 楼号 铝模施 工层数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 工程量 (平方米) 全费用 综合单价(元/平方米) 金额 (元) 8-90# 3F-17F 新旧结合 平方米 27624.21 828726.3 8-87# 3F-18F 新旧结合 平方米 29447.62 883428.6 8-89# 3F-17F 新旧结合 平方米 16259.85 487795.5 8-85# 3F-16F 新旧结合 平方米 19359.94 580798.2 2780478.6 原告依上述合同约定在2020年10月7日至2021年9月12日为被告出租了铝合金模板,且在履行过程中由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7月16日书面确认增加了8-85#、8-87#、8-89#、8-90#楼非标层项目。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统计了涉案总租金为(包括铝件、铁件、角铝破损及丢失费用)共4287656.21元,其中铝模板的租赁费用为3924076.91元(原告计算详见附页表1);铝模板丢失金额为150283.89元(125.236572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损坏金额为7355.4元(9.19425平方米×800元/平方米);铁件丢失损坏金额为202867.03元;角铝破损金额为570.26元;锁条丢失金额为2502.72元。原告在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25日共开具总金额为250267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支付了2502673.5元。原告最后一次申请付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申请付款金额为513646.17元。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是双方在民法典生效后因被告不同意支付租金而产生,故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园**组团七、八、九、十期【8-85#、8-87#、8-89#、8-90#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出租铝合金模板的事实,并依据进、退场时间统计租金金额为3924076.91元,被告认为总租金金额为已经支付的2502673.5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统计的租金,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原告主张租金中所计算的合同约定天数的租金,应以合同约定各**的总租金及约定的工期进行折算后计算,例如楼号8-85#,合同约定总金额为580798.2元,合同约定工期为120天,即折算日租金为5185.7元(580798.2元÷120天),再按原告主张的超出天数58天计算该部分租金为300770.5元(5185.7元/天×58天),如此类推计算的租金金额为3895654.53元(计算详见附页表2),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铝模板丢失金额为150283.89元(125.236572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损坏金额为7355.40元(9.19425平方米×800元/平方米),根据合同中“如果存在产品的遗失或较严重变形需要重新整形或重新生产的情况,则由甲方向乙方赔偿遗失或损坏产品部分的损失,其赔偿按照500元/平方米价格支付。”的约定内容,赔偿金额计算应以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有关面积计算应以百分位为准及四写五入折算,故铝模板丢失金额应为62620元(125.24平方米×500元/平方米)、损坏金额为4595元(9.19平方米×500元/平方米),合计67215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铁件丢失损坏金额为202867.03元、角铝破损金额为570.26元、锁条丢失金额为2502.72元,根据涉案合同的“此单价包含:……部份辅件损耗费……等费用”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租金已包括辅件损坏费用,故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确定涉案总租金为3962869.53元(3895654.53元+67215元),扣减被告支付的2502673.5元,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1460196.03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中“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因原告尚未就涉案租金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未按期付款的不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60196.03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5725.61元(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沈阳达禧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4.61元,由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页:表1 楼号 最终沾灰面积 使用 楼层 合同单价 起租日期 止租日期 冬休天数 合同内约定租赁天数 合同内租赁费(元) 实际使用租赁天数 超合同约定天数 超合同约定租赁费(元) 总租赁费 (元) 8-85# 1311.52 2020.10.7 2021.8.9 895815.00 8-87# 1829.86 2021.4.1 2021.9.12 933228.6 269761.39 1202989.99 8-89# 983.53 2021.4.1 2021.8.9 472094.4 668800.40 8-90# 1829.86 2020.10.7 2021.9.5 878332.8 278138.72 1156471.52 合计 5954.77 2873839.8 1050237.11 3924076.91 表2 楼号 合同内约定租赁 天数 合同内约定租赁费 (元) 折算合同约定的单价(元/天) 超合同约定天数 超合同约定租赁费(元) 合同内租赁费(元) 总租赁费(元) 8-85# 580798.2 5185.70 300770.5 890954.5 8-87# 883428.6 6901.79 255366.23 933228.6 1188594.83 8-89# 487795.5 4064.96 472094.4 675342.4 8-90# 828726.3 6906.05 878332.8 1140762.8 合计 2780748.6 1021814.73 2873839.8 38956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