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6执11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劳人仲案字﹝2022﹞34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181889.27元(含执行费2589.5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