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农装所大院自编26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5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双方签订的《万科首府未来城智慧展厅精装修工程合同》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兼具承揽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明确,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签订的《万科首府未来城智慧展厅精装修工程合同》等为依据,要求上诉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双方约定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问题,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不动产相关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因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约定管辖明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