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075号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昭宇,男,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董事长。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广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