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华,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老40号)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福瀚、任菲,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小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烨岚
书 记 员 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