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老40号)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备班楼T2-716房。
法定代表人:胡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胡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09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09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胡标名下有银行存款共11099.05元,本院已冻结及扣划,其中执行费65元,余下11034.0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8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09月1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09月1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28146元(含执行费18496.49元),已执行到位11099.05元,尚有1617046.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