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1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老40号)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备班楼T2-716房。
法定代表人:胡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胡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0104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银行存款16281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应得收入16281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标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