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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98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湘域中央****。
被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老**)****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2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9450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