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98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
被执行人: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0102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德森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北德沅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794元(未计算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朱阿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世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