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796号
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