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5246号
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其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