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财保79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松原郭尔罗斯支行账号XXXXXXX银行存款161.5万元,申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工商银行郭尔罗斯支行账号XXXXXXX银行存款16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期满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