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276号
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荣鼎康城****/div>
法定代表人:吴彦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4.00元,由原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