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7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开松,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经理。
被告:刘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圣爱,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刘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0.5元,减半收取22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宇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