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303号 原告:***,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H1WM8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老街商铺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49342176C,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2023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