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5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0371516G,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闫炳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706执558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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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书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