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1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闫丙坤。
委托代理人:王善涛,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成。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7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
2、7月21日、12月24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邦豪商厦的若干商铺,均设置了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应本案执行标的,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邦豪服饰商厦A座2079、2080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为轮候查封。
4、经关联案件查询,在本院(2020)苏0602执1616号案件中,曾传唤被执行人到院。被执行人陈述公司经营几乎陷于停滞,对外负有巨额债务,资产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查封,现无力偿还本案债务。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已终本结案,且有大量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善涛,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王善涛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