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156号
原告: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闫丙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阳街道艮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鑫壵,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82.5元,由原告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