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王老五建材店、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670号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王老五建材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由家村。
经营者:王照波,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瑞,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荣,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王老五建材店与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王老五建材店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王老五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王老五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