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791号
原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路77号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9828917Y。
法定代表人:***。
****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