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2)辽0293民初2612号
原告大连兴安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997448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峰执业律师。(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大连东软信息学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765445386A。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兴安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合议庭成员1}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