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8号 申请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许村村民委员会南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7DUL7X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 申请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