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许村村民委员会南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7DUL7X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
申请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