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65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
原告***与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